我省明确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
12月3日,省政府办公厅对外发布《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聚焦面向中小学生的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强化对校外培训机构和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有效监管,构建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推动立德树人和发展素质教育落到实处、见到成效。
意见提出,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家教、托管、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须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应当向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王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