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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法院探索“同罪同罚”成为全国试点
自由裁量权,不再是根“橡皮筋”
新华报业网-新华日报  2009-07-05 08:45:41  [发表评论]

新华报业网讯  围绕“同罪同罚”,泰州、姜堰两级法院经过6年多的探索实践,创立了规范化量刑的一整套经验。6月1日起,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泰州中级人民法院被确定为全国4家试点中级人民法院之一。

  三起交通肇事案有三种不同判决

  泰州、姜堰两级法院“同罪同罚”的构想缘于三起交通肇事案。

  2003年初,当地法院的领导发现:姜堰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的3起案件的被告人都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都是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后果都是致一人死亡,案发后均有自首和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情节。而3名被告人受到的刑罚却不同: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一年、一年半。

  “从个案上看,3起案子都是在法定幅度内做出的判决,都没有错,但放在一起就难以令人心服口服。”姜堰法院院长汤建国又联想到刚收到的服刑犯李某的来信。李某在信中认为法律对他的制裁不公正。原因是与他一起服刑的王某盗窃数额达2.4万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而自己盗窃的数额比王某的一半还少(1万元),也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李某认为,这样的判决不公正。泰州中级人民法院的一项实证调研中,10项罪名下1500件“相似”案件的量刑结果相对接近的只占20%。

  泰州两级法院的领导陷入了深思:自由裁量权不能成为“橡皮筋”随意拉,既不能用自由裁量权去办人情案、关系案,也不能像中药店郎中抓药全凭感觉估计。于是,填补了我国刑事司法领域量刑规范化空白的《规范量刑指导意见》在泰州诞生。

  用“账本”量刑可以精确到月

  被告人刘某,犯罪时17周岁,先后盗窃4次,窃得物品价值人民币6162元。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其亲属代为缴纳罚金4800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盗窃金额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应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刘某案例中,根据《指导意见》的这个度,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盗窃价值2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6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1个月。如此计算,刘某的基准刑为6个月+(6162-2000)/330=18.6个月。

  为此,法院几乎翻阅了本院全部历史卷宗,对以往判决进行了分类整理,做了实证分析,厘清了相似案例的判决尺度,又听了检察院、公安局的意见,还有律师、法官的意见,据此确定了量刑标准。

  在套用指导意见后,刘某最终被判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800元。汤建国自称这套量刑体系是“刑事政策+经验+实证的科学发明”,所有规定是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内的,绝不是创造法律。

  泰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助理周正青告诉记者,该计算方法简便通俗,操作性强,而且量刑可以精确到月。众所周知,我国刑事判决的量刑单位一般是“半年”,这意味着每一个犯人服刑期比实际法律规定总有几个月“误差”。

  “人情案”“金钱案”得到遏制

  泰州中级人民法院张培成说,随着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不断推进,说情打招呼现象逐步消退,“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得到遏制。

  前面提到的17岁的刘某,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4800元。旁听其庭审的亲属说,听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孩子犯了什么罪,法官怎么量刑,公开透明,我们一清二楚。没必要找人,法院是公正的。

  经过这几年的探索,泰州两级法院的改革凸显了几大优势:保证了相同相似案件在同一时期量刑的相对平衡;提高了当庭宣判率,缩短了办案周期;上诉率、抗诉率以及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大大降低。近年来,姜堰法院实现了零上诉、零抗诉、零信访,办案质量明显提高。

  本报记者  赵晓勇 本报通讯员  刁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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