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报业网讯
“如果代理打官司,准备一个月,上庭辩论两三个小时,收个几万元没问题。可今天,能参与一部法律的制定,一分钱不拿,我也特别高兴!”昨晚,江苏刘万福律师事务所主任刘万福沉浸在快乐中。
当天上午,他和省内另外7名律师一道,以辩手的身份,参加省里举办的《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立法辩论会。为一部法律的诞生、为了征集公众意见而召开立法辩论会,在江苏乃至在全国,都是头一次。
人们关注:这以规划立法为主题的辩论会,到底争论些什么?
如何突破规划“城乡分治”
【背景】受城乡二元分治结构体制的影响,在《城乡规划法》之前,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城乡规划缺乏统筹,衔接不够。为统筹协调城乡空间布局,《城乡规划法》将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纳入同一法律体系和规划体系。
【正方观点】
城乡统一规划,江苏已有条件
政府部门代表、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文德: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江苏城乡界限已不明确。在《城乡规划法》颁布之前,城乡规划实行城市和农村分治模式,不能有效遏止城市规模的盲目扩张,不能完全适应农村的特点和农民的需要,必须尽快通过立法推行城乡统一规划。城乡规划一体化,并不意味城乡按照相同的方式来规划,也不是乡村按照城市的方式来规划。而是在制定规划时,将城市和乡村作为一个整体,通盘考虑。
【反方观点】
城乡一体化规划,时机不成熟
公众和利害关系人代表、江苏南京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卢增宽:当前,城乡阻隔依然存在,地域差异依然明显,城乡规划一体化并不成熟。按照城乡规划一体化的思路,无法遏制城市规模的盲目扩张,就像为城市、乡村打开了控制的阀门,是为城市膨胀大开方便之门。
城乡规划一体化,并不能真正实现“城乡一体”。这些年,一些地方城市化没给农民带来财富,反而制造了无地、无业和无社会保障的“三无农民”。我们不能高唱城市化,不能把城市化当成乡村发展的方向。应当针对城乡不同情况,对乡村设立单独的规划区。
如何防止“换一届领导换一个规划”
【背景】《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但实际操作中,城乡规划的权威性不断受到市场的冲击、行政的干预,领导干预规划、随意变更规划的现象仍然存在。
【正方观点】
不是不变,而要合法地变
政府部门代表、江苏刘万福律师事务所主任刘万福:法定规划是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具有法律授权,即使情况有变,也应按照法定程序调整。城乡规划是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目前出现的问题,不是规划本身的问题,是制定规划的科学性问题、执行规划的法定性问题。有必要制定规划法,通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制定、执行规划。
禁止住宅改商户,我举双手赞成。《物权法》明确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反方观点】
变化,未必是坏事
项目建设单位代表、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徐金波:规划本身是蓝图,具有抽象性,不宜用法律固定它的效力。社会不停变化,规划哪能一成不变?我国现阶段,日新月异,规划不应有强制力。变化,不一定是坏事。关于住宅改商户,只要利益相关者同意,为何不能改?一概禁止,是浪费资源,不能物尽其用。
如何保障“阳光规划”
【背景】《城乡规划法》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还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正方观点】
“阳光规划”完全可行
公众和利害关系人代表、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淑君:规划涉及了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处理不好,容易引起纠纷。“阳光规划”能否有效实施?大家有争议,我认为完全可行。
推行“阳光规划”,必须做到规划批前公示、建设项目批前公示;实行公开招标、邀标的方式征集优秀方案,召开专家论证会,使老百姓在参与规划的过程中有科学判断依据,弥补专业知识不足的缺陷;通过建立网站、设立城市规划展览馆,让市民参与规划,公开聘任社会监督员,对规划进行全程监督。
【反方观点】
看不懂规划图,怎么参与规划
项目建设单位代表、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陆渊:在许多地方,缺乏对公众规划知识的培养,规划公众参与的层面较少。市民规划知识不足,有的甚至连规划图纸都看不懂,对规划的参与往往限于直观意见,规划部门很难有效吸收他们的意见。
规划许可变更公示不完善,是容易造成负面影响的行政行为。购房者通过合法渠道了解规划许可信息,决定是否购房。一旦规划许可的内容发生变化,将直接影响住房的环境和价值。有的开发商甚至会在销售合同中加上“霸王条款”,如“经规划部门允许的规划或设计变更,不负违约责任”。规划部门成了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替罪羊,还蒙在鼓里。
强制拆违建,公权如何用
【背景】《城乡规划法》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权力。违法建设当事人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仍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可不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正方观点】
拆不拆,得看具体情况
公众和利害关系人代表、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魏志强:对违章建筑需要责成有关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以个案、逐案的方式责成不能一揽子方式责成。行使行政强制权,必须依照严格的程序,否则,可能导致行政主体滥用权力,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各个案子的具体情况不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只有根据具体情况才能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行政强制,以及采取什么样的方式。
【反方观点】
是谁拆了房子,总得弄明白
项目建设单位代表、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顾大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其责成的部门之间属于内部行政关系,政府作出责成行为,没有义务告知被处罚相对人。如果由政府通过个案、逐案方式,因责成行为的内部性,当被强制执行人正当权益受侵害时,可能连谁拆了自己的房子也不知道!应该以统一的方式,确定强制执行权的实施主体。
两个多小时的立法辩论,尽管有无数的专业术语,尽管有人遗憾辩手们对农民的需求了解不够,尽管争夺话筒的旁听者发言专业水准还待提高,可人们还是对立法民主进程中的这个新生儿饱含希望。
观摩辩论的泰州市法制局局长顾宁成说得好:真理越辩越明,辩得越激烈,立法过程中老百姓关心的热点、焦点越能弄明白。 记者 沈峥嵘 孙 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