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听时间:11月4日上午10:00-11:30
在线律师:唐迎鸾(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刘先生:我是某装潢公司的员工,在一次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摔伤了头部与肩部。事后公司找我商量,希望能“私了”,我同意了,随后双方签了协议,约定:“公司一次性补偿1.4万元,今后所有再发生的费用与公司无关,由个人自负,双方签字生效后不得反悔。”这事过后不久,我听人说我这种情况可以申报工伤,考虑到公司给付的钱不够治疗,我也有心听从朋友的建议。但不知道,之前跟单位签协议“私了”后,还能不能申报工伤?
唐律师:《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亡的免责条款无效。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中遭受工伤伤害,享有工伤待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同时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你所在公司企图以较低的赔偿打发了事,规避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属于造成你人身伤亡的部分免责条款。上述所讲“私了”协议因本身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你依法应当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陈珊珊 整理
6日上午10:00—11: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96096-1-1的是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的贾媛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