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报业网讯 金湖县为了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采取四项措施推进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
停止审批规划点外建房。从现在起,全县范围内,凡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农民住宅必须按规定到镇址所在地集镇、被撤乡镇原址或县里确定的四个示范示点等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不得在上述范围以外地方建房。
规范建设行为。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对强行在规划点外开工建设的建房户,对照国家规定处理,直至拆除。对承接规划点外建房的施工队伍,吊销其施工资质,并依法处罚。供电、供水单位不得对违建项目供电、供水。按照“一户一宅”的要求,在规划点建房户,原有房屋必须拆除,宅基地要复垦到位。责任明确到乡镇、包村包组。
财政鼓励扶持进点建房。每年新进规划点建房达到50房以上的,每建成一户县财政给予2000元基础设施配套奖励。同时,除国家、省市有明确规定外,免收规划点建设中的各类规费,并对技术服务性收费实行半价收取。在建设方式上,允许农民按照“三图一书”的要求自建,有条件的地方鼓励联合开发和委托建设。
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鼓励乡镇采取市场化运作试点,滚动开发,所得收益主要用于示范点的配套公共设施建设。(张庭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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