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曾经报道的睢宁蹊跷徇私枉法案(2007年11月3日第15版),5位被告上法庭的“执法人”在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裁定,撤销睢宁县人民法院的一审有罪判决,发回重审。理由是:“一审认定主要事实不清”。昨天,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睢宁县人民法院日前在重审后作出判决:刘勇、王海波、杨宗刚、刘磊构成徇私枉法罪,李会军构成行贿罪。值得注意的是,与上次一审判决结果不同的是,除被告人刘勇、李会军依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外,还以“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处罚”为由将王海波、杨宗刚两人由一年有期徒刑改为“免于刑事处罚”;改判刘磊有期徒刑一年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疑点一:车匪路霸背后的“靠山”?
两年前,一些车辆在往来睢宁途中,时常发生车主为抢夺客源互殴的事件,过往行人怨声载道。2006年上半年,睢宁县领导在收到一些车主的举报后,下令开始大力整顿交通秩序。纪委、检察、公安联合行动,取得丰硕成果:原交通局局长吴某因对交通秩序混乱难辞其咎并且因涉嫌受贿而落马,王磊、沈海峰、朱彩磊等7人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罪被提起公诉,团伙中的另外15人因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罪,被判处刑罚。在这场声势浩大的运动中,当地纪委发现其中两名案犯张志强、沈海峰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曾有被取保候审以及修改卷宗等现象。是不是执法部门内部有这些车匪路霸的“保护伞”?于是,相关办案人员受到调查,随后李会军、王海波、刘磊、刘勇、杨宗刚5位相关执法人员被刑事拘留,理由是他们涉嫌“徇私枉法罪”。
疑点二:“徇私枉法”案铁证如山?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4年10月29日,朱政因与郭永武产生客运经营矛盾,遂纠集张志强、杜永侍并通过张志强纠集沈海峰等人拦截郭永武经营的客车,殴打车上司乘人员致三人轻微伤。案发后,张志强被睢宁警方带回讯问。被告人李会军得知后,通过电话向被告人王海波请求对张志强取保候审,王海波同意给予照顾。当晚张志强被取保候审放回,李会军为表示感谢,向王海波行贿5000元。王海波在收受贿赂后,没有安排对该案进行有效的调查取证,中断了案件侦查活动致使张志强逃避了法律追究。
2005年3月4日,被告人杨宗刚根据王海波安排,对张志强进行讯问,张志强供出了同案犯沈海峰。被告人刘勇得知上述情况后,为使沈海峰不被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刘磊联系,宴请王海波、杨宗刚,请杨宗刚将张志强案卷中反映沈海峰真实姓名的笔录、情况说明等材料上的“沈”海峰改为“孙”海峰,并向杨宗刚行贿2000元。后刘勇又分别向王海波及刘磊每人行贿2000元,王海波及刘磊接受贿赂后,明知沈海峰系张志强聚众斗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未安排人员对其调查取证,也未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致使其逃避法律追究。公诉方认为,被告人李会军、刘勇为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诉,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并唆使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被告人王海波、刘磊、杨宗刚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法庭上5被告人均一致推翻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声称此前在有关部门“联合办案”期间受到诱供、逼供,导致供述失实,其中王海波以头撞墙导致头部受伤被缝了好几针,并当庭展示了伤疤。他们一致认为:“徇私”的指控不成立,从来没有因张志强、沈海峰聚众斗殴案件接受请托人委托,向任何人送过钱、受过钱。“枉法”的指控更谈不上,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并不违法。至于改名是由于案卷中反映沈海峰姓名不一,为应付执法检查,又重新改为“孙海峰”,另外在取保候审期间,对涉案犯罪嫌疑人张志强、沈海峰的侦查活动并没有停止,一直继续进行。因此,所谓“枉法”事实并不存在。
一审:五被告人被判一年刑
2007年10月29日,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李会军为犯罪嫌疑人张志强“打招呼”,分别向案件承办人王海波、刘磊每人行贿各5000元;被告人刘勇为使犯罪嫌疑人沈海峰不受法律追究,分别向案件承办人王海波、刘磊、杨宗刚每人行贿各2000元。被告人在如何对张志强采取强制措施存在争议的情况下,经领导拍板,对张志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违法。但对张志强解除取保措施与具体侦查人员办案不力有很大关系。刘勇与王海波等人共同计议,授意杨宗刚将案卷中反映出犯罪嫌疑人沈海峰真实姓名的笔录、情况说明等材料上的“沈海峰”均改成“孙海峰”,被告人虽然辩称是为了应付执法检查,但是涂改的地方没有按手印正是执法检查的扣分处,并且为出具“孙海峰”在逃证明寻找恰当理由,以使沈海峰逃避法律追究。五被告人以前供述稳定,法庭上突然翻供不可信,应以五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作为认定犯罪的证据。最后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会军犯行贿罪,被告人王海波、刘磊犯受贿罪,被告人刘勇、杨宗刚犯徇私枉法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上诉:中院发回重审后改判
几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全部提出上诉。他们委托南京作家律师崔武等人为他们出庭辩护。他们的辩护理由是:一,没有请托人,何来行贿款?本案两位重要证人张志强、沈海峰始终没有承认出钱行贿,如果张志强、沈海峰确实没有委托李会军、刘勇出面行贿,那么法院所认定的李会军、刘勇用于行贿的钱究竟来自何方?李会军、刘勇为什么要为犯罪嫌疑人张志强、沈海峰出面“做工作”,并支付贿款?对这一连串问题,判决书中都没有作出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只有介绍贿赂,没有帮人行贿的说法。在没有请托人,没有行贿款来源的情况下,指控行贿、受贿就属于“空穴来风”。更为重要的是,本案所谓赃款均是在有关部门要求所谓“交钱赎人”(称如数上缴则从轻以政纪处理),由王海波、刘磊、杨宗刚三人家属根据办案部门的指示交至办案点,在所谓行贿、受贿犯罪事实没有查清的情况下,这种诱导退赃行为是明显不合法的。二,恢复笔录原貌,没有包庇故意。将审讯笔录中的“沈海峰”改成“孙海峰”,应当说并没有包庇的犯罪故意,而且根据办案的常识都知道,单纯的改姓并不可能达到包庇的目的。最后实际上也没有导致错抓或延误抓捕的结果,因此改姓与后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从对张志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到对张志强、沈海峰的侦查活动确实没有实际停止等一系列情况反映,不能认定是被告人致使张志强、沈海峰逃避了法律追究。三,不应轻信口供。本案一审庭审过程中,五被告人均一致推翻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如果确有证据证明控方在侦查阶段采取了逼供、诱供等违法手段,那么依此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法律事实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有一个重要的证据采信规则,即“不轻信口供”原则。任何口供必须经过庭审质证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本案一审据以定案的证据绝大部分都是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口供来互相印证,所有被告人前后口供均出现了很大差异,五被告人之间以及与其他证人之间的证词也存在诸多冲突。在本案尚有大量事实没有查清的情况下,仅凭被告人口供是不能简单地认定有罪和判处刑罚的。律师们的辩护理由得到徐州中院的采纳。本案被发回重审以后,被告人陆续被取保候审,重新获得自由。
悬疑:刑讯逼供举证责任在谁?
2007年1月10日,睢宁法院开庭重新审理此案。公诉方依然指控五警察构成徇私枉法罪。五名被告人依然以遭到刑讯逼供为由推翻以前的有罪供述,作出无罪的辩解。不过法院重新审理后,依然作出如本文开头所说的判决结果。这次判决各被告人依然有罪,只是刑罚不同。记者采访中了解到,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规定对职务犯罪的侦查必须实行同步录音录像,但睢宁属于贫困县,控方目前录音录像的条件不具备。对被告人一致认为控方存在刑讯逼供导致口供失实的辩解,法院认为:被告人并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刑讯逼供,所以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口供有效。最近,5被告人在接到判决书后仍以不存在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为由,再次提出上诉。他们认为:在睢宁法院对五民警案件重审中,公诉机关没有提供任何新的有效证据,案件仍然事实不清,“可能”和“推测”不能成了定案的依据。一代理律师还认为,王海波、刘磊、杨宗刚曾一致要求将张志强等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顶住说情风。在领导干预要求取保候审后,王海波甚至顶撞了某领导。奉公守法,怎么成了徇私枉法?后来王海波、刘磊、杨宗刚调离原岗位后,却要对离开岗位后的工作负不作为的责任。特别是一审法院依然对5被告人遭到刑讯逼供,不予承认,反指责要求5名被告人拿出逼供证据。按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必须同步录音录像。控方有义务拿出没有刑讯逼供的证据,但控方却没有任何录音设备。被告人王海波的辩护人崔武律师则指出:5名被告人本来是一个案件,却分两个案件起诉、审理。导致庭审过程中“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无法对质,“领导”与“下属”无法对质。
一个案件分开审理、分开判决,用侦查阶段李会军、刘磊的口供来证明王海波、刘勇、杨宗刚3人有罪;用侦查阶段王海波、刘勇、杨宗刚的口供来证实李会军、刘磊构成“犯罪”。用无法对质的证据来循环论证,容易导致“假证证假证”,出现冤假错案。
被告人:小案迟迟未破事出有因
日前,记者对5位被告人中曾任治安大队副大队长的王海波、曾任治安股股长的刘磊进行采访,他俩透露,张志强、沈海峰“聚众斗殴”本是一个小案件,之所以进展不顺,有诸多不为人知的原因。一是案件本身有争议:开始是派出所介入案件认为是纠纷,并让一方承认错误,具结悔过。对方不服认为有猫腻。派出所移送刑警大队。刑警大队也认为是纠纷。于是又移送治安大队。二是案件证据不充分:既然是聚众斗殴,就应该有双方的证据,因为只有单方的证据,加之是路上发生的斗殴,证人难找,后来张志强到案后又不交代同伙,导致案件证据难以成体系。三是人员走马灯:先后承办此案的人员有七八人,换来换去,包括公安局的打黑队都调走过几次,从没有专人从一而终负责本案。四是缺人手。治安股只有几个人,整天要忙于应付各种突发事件,整个治安股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大家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取保候审本身时间很长,加上人犯没有收押容易窜供,更导致难取证。五是抓大案要案,导致资源保障不力,小案得不到及时破获。本报将继续关注案情进展。本报记者 许尽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