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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在昨天举行的相关新闻发布会上,我省对《条例》的贯彻实施作出部署,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丁解民、副省长史和平出席并讲话。
近年来,电力管理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现有的法律法规与之相比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针对现实难题,在省人大、省政府的关心支持下,我省历时两年多时间,最终完成了电力保护地方立法工作。
《条例》体现了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了电力保护的属地化原则,由地方各级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及规划、建设、环保、国土、公安、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分清职责与分工。对法规禁止实施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如将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垂钓行为列为禁止行为,对废旧电力器材的出售、收购推行实名制。对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按窃电180天计。
丁解民、史和平在会上要求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切实增强贯彻《条例》的紧迫感,通过广泛宣传,扩大法规的影响,促进电力生产水平更加安全,促进电力供应秩序更加良好,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陆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