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报业网讯 4月24日,省法院审判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首次列入十大案件,这向近来以“播客”、“视频”等提升人气的各大网站提了个醒:传播别人声像著作务必悠着点!
这起信息网络传播权案是奇志、大兵诉某网站侵犯著作权。奇志、大兵是著名相声演员。2003年,两人授权长沙某卡通公司以CD、VCD等形式出版发行《奇志大兵100%绝版)系列作品。其后某网站在其网络音乐频道上传“奇志大兵相声专辑”,其中包括《找老师》等49个作品。在每个作品后标注了下载及电信、网通和VIP三种试听途径,积分宣传地址、积分方法以及付费下载的方法,并标注:“将奇志、大兵相声专辑地址自制发送给你的网友,只要你的网友通过地址点击访问本站,当有人通过此地址点击访问时,你就将获得1—11积分。”点击下载时,均显示“您还未登录,请先注册并登录”等提示语。2006年四五月间,奇志、大兵授权律师向该网站发出律师函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同意也未支付报酬,擅自在其网站传播奇志、大兵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以增强自身网站的知名度,获取利润,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侵犯了奇志、大兵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奇志、大兵损失18.65万元。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被告赔偿奇志、大兵损失16万元。
何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爱珍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说,该权利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或表演的权利。这是《著作权法》针对网络环境赋予著作权人的一项权利。任何人将他人作品或者表演等上载到因特网并进行传播,必须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即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
记者从省法院获悉,2007年我省知识产权案中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商标权、专利权纠纷的关联民事案件激增,全省各级法院全年新收关联案件793件,同比增加626件。 (沈峥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