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报业网讯
2005年12月,六合区的蔡先生将一处房改房卖给同单位的张先生,约定产权证下来后再过户。2006年8月南京市出台政策,二手房交易要缴纳1%个税。这迟到的1%个税该由哪一方支付呢?买卖双方各持己见。
2002年7月,蔡先生花了3万元买下了六合区一处房改房,但是产权证一直没有发下来。2005年12月,蔡先生以27.45万元的价格把房子卖给了张先生。双方在当时通过21世纪不动产南京康恒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买卖经纪合同。
2006年8月2日,南京市二手房个税操作细则规定: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始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记者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第四条第三款看到,甲方(蔡先生)应按扬子公司规定的时间内拿到该房地产“两证”的10个工作日(含当日,下同)之内须将两证交给中介方。第四条第四款看到“甲乙双方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过户费及契税按市政府规定由各自承担”。
今年4月,蔡先生拿到房改房的房产证,分歧产生了。这突然增加的2745元个税由谁承担呢?蔡先生说:“1%的个税是在签订买卖契约之后、产权过户前才出现的,是双方都没有预料到的。如果我知道政府会出台关于个税的政策,那么我卖房子时肯定将这笔钱转嫁到买房人头上啊。”他认为如果这1%的个税由自己一方承担显失公平。
买房人张先生告诉记者:“个人所得税应该是由蔡先生来缴,在买卖合同上面有明文约定的。缴税的问题是由国家政策规定的。如果由我来缴的话,我觉得不太合理。”
买卖双方对合同上面的约定产生了不同理解,谁都不想掏这笔钱。但如果不掏这笔钱,房子肯定无法过户。
江苏南京普德律师事务所徐龙才律师说,卖房人说得有道理,如果他事先知道政策,他肯定会将税收转嫁到购房人头上。但是,按照法律规定,个人所得税是指房屋出售时,房屋增值部分的税收,肯定由卖房人来承担。如果双方协商解决不成诉诸法律,依然应由卖房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