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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天价古瓷”案,因原告向家林不服镇江润州区法院一审判决,向镇江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近日,镇江中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镇江中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王德安根据《南京日报》连续报道的相关内容,并综合江苏省古陶瓷研究会的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围绕上诉人的部分藏品,进行了较为客观具体的描述,并从其所具备的知识角度进行了分析,最后发表了《天价古瓷》一文,对上诉人收藏的“古瓷”作出了“后仿赝品”的结论。其主要内容是围绕“天价古瓷”这一特定的事件,进行了必要的学术性论述。该文的内容并未直接针对上诉人本人,虽然文章结尾部分的言辞过激,但被上诉人主观上并不存在恶意贬损上诉人的品行或对上诉人的人格进行侮辱、诽谤的故意。被上诉人石狮日报的《收藏快报》作为专业性的报刊,发表《天价古瓷》一文前,亦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查义务。因此,《天价古瓷》一文属学术批评文章的范畴,原审法院据此认定被上诉人未侵犯上诉人的名誉权并无不当。(施琛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