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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保障局昨天通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各单位,要为参保职工申报2008-2009年度缴费基数,5月31日完成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
据了解,缴费基数一定一年,不得改变,职工按申报的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此次机关事业单位申报的范围对象为:2008年3月参加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在申报口径方面,缴费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收入按本人2008年度列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的档案工资及其他收入之和的平均数确定。此外,缴费个人的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人档案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缴费个人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人档案工资的,按档案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有关人士介绍:申报工作事关缴费个人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及今后待遇享受,各缴费单位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如实申报。对逾期未申报缴费基数的单位,“事保中心”自7月1日起暂按上一年度缴费基数的110%征收养老保险费。
(王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