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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南京市再次推延了2008年度居民医保的缴费期限。2008年度医保待遇从1月1日开始享受,未及时缴费的人员到3月份才能拿到医保卡,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该如何报销呢?南京市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对此作出了解释。
据介绍,居民医保缴费时间延后为,参保居民在2008年1月25日前办理居民参保手续,已经领到工商银行缴费卡的居民,可在2月25日前直接持工商银行缴费卡,到全市工商银行各网点,或通过工商银行自助存款机、工商银行个人网上银行按照缴费标准将医保费存入缴费卡中;1月25日前办理居民参保登记手续,未领到缴费卡的,可在3月3日至3月13日期间凭南京市社会保障卡或参保登记表到指定的工商银行营业网点缴费。
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参保居民看病就医时享受医保待遇是需要刷卡的,没有卡或是没缴费不能享受待遇。但如果一位居民在1月25日后才缴费或才领到缴费卡,那么他在1月1日至2月25日,或是1月1日至3月13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该怎么报销呢?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居民医保科科长郑宁兆介绍,在没有医保卡或没缴费的这段时间里,参保居民如发生门诊或住院的,由本人先行垫付所有的医疗费用,等到其所缴纳的医保费到账后,凭医院开具的原始发票到户籍所在街道的劳动保障机构按照居民医保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
作者:端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