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施为飞
新华报业网讯
昨天是情人节,玫瑰花成了最引人关注的时尚品。而在南京龙江地区最繁华的新城市购物广场北入口。一个打着“想艳遇吗?”的大型广告牌吸引了众多情侣和路人的眼球,市民对此颇多非议。
现场目击:满眼皆是“想艳遇吗?”
昨天上午11点,新城市购物广场开门营业,一进入购物广场,顾客们便会看到,在一楼至三楼广场两侧的柱子上几乎都张贴着“想艳遇吗?”这一广告词。而在三楼一个名为虹桥中心的通道内,竖立着一排五颜六色的广告板,而这些广告板上只有一个暧昧的红唇和一句暧昧的广告语“想艳遇吗?”不仅如此,就连在新城市购物广场的停车场的灯杆上也挂着几十张“想艳遇吗?”
记者了解到,这则广告在新城市购物广场周边打出已有一段时间了。而对于这句广告语,一些在新城市广场附近购物的市民则发表了不同看法。“这个广告做得很有创意啊!能一下吸引我们的注意。”路过的一王姓女孩告诉记者。“想艳遇也能做广告啊?不嫌丢人,哪有这样做广告的?”一对在广场购物的中年夫妇则有不同看法。而就在记者采访的时候,却听到了这样一句稚嫩的提问,“妈妈!想艳遇是干什么啊?我可不可以也参加啊?”一位小学生模样的孩子指着广告牌问着自己的母亲。而孩子的母亲只好尴尬地拉着孩子边走边说:“这是大人的事,小孩不要瞎问。”
发布单位:楼盘销售比较理想
那么,“想艳遇吗?”到底在宣传什么商品?昨天中午,记者来到南京新城市商业置业有限公司了解情况。该公司商业管理中心企划信息部的一位文员告诉记者,“想艳遇吗?”这则广告是该公司房产部为新近推出的虹桥中心商住两用公寓所做的宣传广告。跟新城市广场商业管理中心没有关系,只是借用购物广告的人气做一些广告宣传。
随后,记者拨通了虹桥中心销售电话,一位销售员告诉记者,虹桥中心是位于南京三牌楼附近的五米挑高,商住两用公寓,目前售价16000元/平方米。公寓的销售广告都是委托广告公司进行对外宣传的。对于“想艳遇吗?”这句宣传口号,该销售员解释说,因为公寓的顾客群主要是年轻人,用这句话作为宣传口号,目的就是想让年轻人看一眼就忘不掉,看一眼就想购买。
该销售员还告诉记者,从目前公寓的销售咨询情况来看,效果比较理想。大部分顾客都是看到这则广告后,根据上面的电话号码过来咨询的。
学者观点:广告内容暧昧易产生负面效应
从“想艳遇吗?”这则广告的效果来看,无疑达到了广告发布单位预期的目的。但有社会学者认为,这样的广告容易产生负面效应。
南京大学社会学博士郑欣表示,根据汉语词典的解释,艳遇指与美女相会的机遇。而当今社会根据那些年轻时尚新新人类的定义,就是时尚、年轻、漂亮男女遇上了,互相来电,这就叫艳遇。而根据社会学解释艳遇的定义,是当感情超越了社会阶层和社会圈子。
郑博士告诉记者,如今有些商家为了制造某种轰动效果,有意无意地采取误导的手法,甚至不惜以低级趣味来诱惑受众。广告的发布者将社会责任一概推卸给受众,认为受众是“庸人自扰”、是心不正往邪处想。殊不知,广告既然已经成为一种传播面极广的媒介,一旦发布出来,就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应当履行其社会责任,并且接受社会效益的考量。如果对这种降低审美品位和亵渎语言文化的行为,不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就很容易造成民族文化品质的整体下降,在行业内部,也很容易造成“劣币淘汰良币”的现象。
监管部门:将介入调查该广告相关手续
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军告诉记者,在我国《语言文字法》和《广告法》中,都有对肆意曲解语词和窜改成语以及传播低俗文化的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广告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商家不得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杨律师认为,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由于缺少必要的威慑和处罚手段,此类行为仍然屡禁不止。
昨天下午,记者向南京市工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反映该情况。在看到记者传真的广告图片后,该处广告登记科的原科长表示,由于艳遇这个词不属于贬义词,所以不好鉴定该广告是否涉嫌违反相关规定。她告诉记者,广告登记科好象没有批审过“想艳遇吗?”这个广告。
最后,原科长表示,广告登记科将根据记者提供的情况,责成鼓楼区工商局商广和科调查该广告的相关手续,如该广告的发布者没有工商部门出具的相关审批手续和广告发布许可,将因涉嫌违法发布广告而受处罚。本报将密切关注工商部门的最终检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