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报业网讯
寒假在即,一些在校大学生开始兼职打工;超市等商贸服务业的用人单位也纷纷推出助学岗位,启动招聘活动。昨天,南京市劳动监察支队有关人士提醒,学生勤工助学,一定要签一份包括工资、工时等约定在内的协议,谨防上当。
这位人士介绍:学生不是劳动者,学生勤工助学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如节假日加班,学生应与用人单位事前有约定,否则不享受二倍或三倍加班工资。但须强调,在校学生勤工助学享以下主要权益:一是用人单位接纳学生勤工助学,应与学生签订勤工助学协议。其内容主要包括:协议期限、管理职责、工作时间与班次、劳动保护条件、劳动报酬、伤亡事故处理办法等。勤工助学协议一式两份,学生应持有一份。二是用人单位安排勤工助学的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小时。三是用人单位应安排适宜学生从事的岗位和工种。四是用人单位提供给学生的劳动报酬,其标准不得低于南京市最低小时工工资标准:一类区:每小时7.2元(南京市区、江宁);二类区:每小时5.9元(溧水县、高淳县、原六合、原江浦)。五是用人单位在学生上岗前应当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的培训,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如果学生在校打工,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规定,校内固定岗位也要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可适当上下浮动。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有关人士提醒勤工助学学生,如遇合法权益遭受用人单位、非法职介机构侵害,请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电话:86590900。 (王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