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报业网讯
扬州市日前设立1000万元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该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支持方式,由财政、经贸和环保等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以确保专项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该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对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设备和工艺改造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且技术设备购置额超过100万元,年节能量折标准煤1000吨以上的项目,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0%—20%给予一次性奖励。另外,研究开发节能新技术工艺和设备,通过相关部门的鉴定验收或获得国家专利证书,节能率达20%以上且形成一定市场规模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淘汰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耗能设备和工艺,使用节能型设备和工艺,淘汰规模在50万元以上,按项目设备购置额的10%—15%给予一次性奖励。 (吴昌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