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地方铁路总公司原老总戴忠等高官在列社保、就业、就学将成2008年检方反腐重点
新华报业网讯
昨日上午,南京市检察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透露,5年内南京250名县处级以上贪官落马的,南京市地方铁路总公司总经理戴忠等进入2007年度南京“十大贪官榜”。
南京市检察院刘志伟检察长透露,2008年,社会保障、征地拆迁、医疗、就业、就学等市民关注的民领域腐败问题,将是南京检方职务犯罪查办重点。
检方公布的数据显示,南京5年来共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862件885人,立案侦查涉及土地出让、医药购销等领域的国家工作人员商业贿赂案件226件227人。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的特大案件73件,其中厅级以上干部14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5.24亿元。
刘志伟检察长表示,2008年,南京检方将加大查办职务犯罪的力度,严肃查办在社会保障、征地拆迁、医疗、就业、就学等领域中涉及民生的案件,保障群众合法利益。
南京十大贪官名录
原中国石化金陵石油化工公司炼油厂厂长(副厅级)
1 束寿昌有期徒刑八年
男,194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中国石化金陵石油化工公司炼油厂厂长(副厅级)。2006年10月16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1994年11月至2001年4月间,束寿昌利用担任中国石化金陵石油化工公司炼油厂厂长的职务便利,为南京市溧水某公司等单位在购销汽油、柴油、原油等油品业务中谋取利益,先后四次收受该公司经理毛某等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54万元。束寿昌将其中50万元于2002年2月用于在上海注册成立上海某有限公司。2006年2月,束寿昌从该公司分得红利人民币45万元。在侦查阶段及法院审理过程中,束寿昌已退出全部赃款及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99万元。
2007年4月25日,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一、束寿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二、束寿昌受贿赃款及违法所得计人民币199万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原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皮肤病研究所所长
2 陈志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男,1956年6月7日生,汉族,博士文化,原系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皮肤病研究所(皮肤病医院)所(院)长。2006年12月20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2007年1月4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2003年下半年至2004年上半年间,在皮肤病研究所综合防治业务楼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陈志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上海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参加工程竞标,收受公司为其住宅装修材料及费用计人民币160842.66元。2002年至2006年间,陈志强在上海某公司南京办事处销售实验室设备及耗材过程中,为该办事处谋取利益,收受该办事处经理徐抒慧的尼康D100数码相机1台,价值人民币12400元。2006年12月7日,陈志强主动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投案。
2007年6月8日,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一、陈志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二、受贿赃款人民币160842.66元、尼康D100数码相机1台被追缴。
原南京有线电视台网络部副科长
3 孙海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副处级,原系南京有线电视台网络部副科长、南京广播电视集团南京广电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建设部副主任等。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7年1月25日被监视居住,同年2月12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00年间,孙海在担任南京有线电视台网络部副科长、网络工程建设部主任助理期间,在管线工程建设中,为江苏某市政工程建设公司谋取利益,先后三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周某给予的好处费合计人民币50000元。2001至2004年底,孙海伙同本单位管线员朱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南京市江宁区某电信公司大庆公司承接的多项管线工程施工建设、竣工验收过程中,为该公司谋取利益,先后15次共同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夏某好处费合计人民币1738000元。
2007年10月17日,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一、孙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二、孙海受贿赃款人民币5万元,与朱某共同受贿赃款人民币1738000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原南京市工业供销总公司总经理、南京市地方铁路总公司总经理
4 戴忠有期徒刑十二年
男,1952年12月26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原南京市工业供销总公司总经理、南京市地方铁路总公司总经理。2006年9月22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1996年1月至2006年7月间,戴忠利用担任供销总公司总经理、地方铁路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便,为吴某(已判刑)承包供销总公司燃料分公司、方某(已判刑)承包地铁总公司工程公司煤炭业务、并为两人虚列业务支出套取利润等方面谋取利益;为方某和段某在煤炭销售、货款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上述人员所送贿赂共计人民币1216250元。2006年5月至6月间,戴忠利用担任地方铁路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便,与该公司业务开发部副主任方某某虚构劳务费和运费支出,套取公款人民币11280元和75400元,其中戴忠实得人民币25000元,方某某实得人民币25680元;人民币36000元作为业务费支出。
2007年11月22日,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一、戴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没收财产人民币4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没收财产人民币40万元。二、对戴忠犯罪所得人民币1241250元,予以追缴。
原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党委书记兼所基建领导小组组长
5 冯斌有期徒刑六年
男,1947年12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原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医院)党委书记兼所(院)基建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2006年12月28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2007年1月10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2001年春节前至2004年11月间,冯利用担任皮肤病研究所党委书记兼所基建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句容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建筑、监理公司共计价值人民币484720.53元、美元1500元。
2007年9月20日,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一、冯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二、受贿犯罪赃款人民币484720.53元、美元1500元予以追缴。
江苏金扬石油经销有限公司总经理
6 李光耀有期徒刑十年
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于江苏省宜兴县,汉族,大专文化,江苏金扬石油经销有限公司总经理。2006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监视居住,2007年1月1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李光耀受中国石化集团南京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委派、推荐,先后于2001年至2006年间,担任苏州工业园区电力燃料公司、江苏南通宁汇石化有限公司、江苏金扬石油经销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相关业务单位或个人所送钱款合计人民币199万元,并为这些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李光耀在有关组织找其谈话时,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贿事实,并退缴全部赃款。
2007年12月13日,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一、李光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没收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二、受贿犯罪赃款人民币199万元予以追缴。
原中国石化金陵石油化工公司炼油厂生产处处长、生产计划处处长
7 曹达溪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男,1947年3月18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原中国石化金陵石油化工公司炼油厂生产处处长、生产计划处处长。2006年10月26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监视居住,11月21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1994年春节前至2002年春节前,曹达溪利用担任中石化金陵石化炼油厂生产处副处长、处长、生产计划处处长的职务便利,为江苏省石油公司某支公司等单位购销、来料加工汽油、柴油、原油等油品的生产、调度方面谋取利益,先后48次收受该支公司业务经理陶某等人给予的人民币计85.5万元,港币4.76万元。
2007年7月17日,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曹达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二、曹达溪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
原南京市六合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
8 刘志新有期徒刑十年
男,1962年7月28日出生于南京六合区,汉族,大学文化,原南京市六合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2007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当月16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2003年下半年至2006年12月间,刘志新在担任南京市六合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审批本区人防工程建设及筹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有关单位及个人给予的好处共计人民币360000元。
2007年11月27日,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一、刘志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没收财产15000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5000元。二、受贿赃款人民币36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原南京市建邺区环境保护局局长
9 赵建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男,1958年1月2日出生于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原南京市建邺区环境保护局局长。2006年9月8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赵建强身为区环保局局长,违反公务处理程序,决定将相关单位应交区环保局的咨询服务费,以及应缴纳的排污费以监测服务费、环境评估费等名目收取并打入以区环保局司机李某名义开办的南京某环保咨询服务中心帐户中,造成公共财产损失28.93万元。同时,利用职务便利,将相关单位应缴排污费14万元非法占有。
2007年1月5日,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一、赵建强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
原南京市下关区房地产管理局正处级调研员
10 王惠堂有期徒刑十年
男,1949年8月9日出生于浙江东阳市,汉族,大专文化,原南京市下关区房地产管理局正处级调研员。2005年9月21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1999年底至2002年1月,王惠堂在担任南京市下关区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局长期间,滥用职权,指使下属单位将本应上交单位的永宁街某号401室房屋过户至亲戚名下,造成国有资产及利息损失31.8万元。2003年五六月份,在转让下关区小市街道某地块土地使用权时,王惠堂接受南京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孟某人民币20万元,将该地块使用权转让给该公司。
2006年9月7日,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一、王惠堂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二、冻结下关区永宁街某号401室的产权过户给下关区住房合作社;没收受贿款人民币20万元。
5年来贪官高发地地图
2003年:金融、税务部门
2003年,南京检方成功查处了省工商银行南京营业部原副总经理王民洲、原基建办主任经建平等21人的横跨金融、税务、房产、建筑等多个行业、单位的经济犯罪窝串案件。
2004年:大学基建
2004年,南京检方连续组织查处了南京财经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南京师范大学等院校在新建大学城基建过程中发生的10件10人职务犯罪大要案件。
2005年:医疗、教育、城建 2005年,南京检方查办发生城建系统犯罪案件37件,教育系统犯罪案件28件,医疗卫生系统犯罪案件11件。
2006年:石化 2006年,南京检方进一步加大了交办、提办、参办、督办的力度,一举突破了扬子石化公司、金陵石化公司等公司商业贿赂案件30件30人。
2007年:市政、拆迁 2007年,南京检方抓住工程建设、市政工程等商业贿赂易发领域,共立案查处市政、拆迁、工程建设等领域贿赂案件24件。作者:冒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