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报业网讯
出现质量问题的产品,企业应该主动启动召回措施。昨天,记者从南京市工商局获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今后在企业生产过程中发现产品出现质量隐患,要在第一时间主动召回。
对于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处理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相关义务的,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照。
工商部门指出,个人有权举报问题产品。举报人的信息将实施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陈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