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报业网讯
开发商跟买房人签了购房合同后,发现房价呼呼直往上蹿,宁愿赔付违约金也要撕毁合同,然后抬高房价再卖给其他人,今后这种“一房二卖”的侵害购房者权益的行为将得到有力打击。记者昨日从南京市房管部门获悉,为配合《物权法》而推出的商品房预告登记制度将从下周起正式实施,南京的买房人申请预告登记后,开发商在三个月内将不得把房子卖给他人。 开发商“一房二卖”赚差价
记者了解到,南京曾经发生过多起因开发商“见利忘义”被买房人告上法庭的案件。其中多数是由于房价上涨的速度较快,一些楼盘一期开盘的房源还没有全部销售完,价格便已经上涨超过10%,一套房子可以多卖近10万块。个别开发商便私下撕毁合同,拿出三四万元的双倍定金赔偿给“前业主”,然后再高价卖出,赚取差价。南京市房管局产权市场处相关人士表示,为了防止这种“一房二卖”的行为,并结合今年10月份正式实施的《物权法》相关内容,从下周开始在全市范围内推出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新举措。
登记后三个月内不许再卖
“其实在《物权法》中已经对这一块做出了规定,比如第20条中明确指出‘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房管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物权法》中还规定了预告登记的时限为“三个月”,如果买卖双方没有转移过户将自动失效。此次南京市出台的预告登记新规将基本按照《物权法》的要求,允许购房人在办理了合同登记备案后,如果担心自己的房子出“意外”,可以提出申请预告登记,并将在今后的三个月内享受到保障。一旦进行了预告登记,房管局的系统档案中将留下“痕迹”,也就是说,开发商在此期间内不得将房子卖给其他人。据介绍,目前这一新举措尚处于试运行阶段,房管部门正在向开发企业以及广大购房者推广。
预售合同将增四项条款
记者从房管部门昨日发布的通知中了解到,为配合预告登记的实施,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也将做出调整。具体是从今天起,在《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乙方办理登记手续专用)》第12页以及《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26页中增加四项条款,分别为:1、甲、乙双方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同时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2、甲方应在该房屋初始登记后及时告知乙方;3、乙方应在甲方办理初始登记后及时申请房屋转移登记;4、预告登记有效期为登记之日起至甲方办理初始登记后三个月内。
根据上述条款的约定,开发商应该在房产初始登记后尽到告知义务。据悉,该举措将从12月25日起正式实施。 (马祚波)